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益阳顺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益阳商标注册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益阳商标注册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作者:益阳顺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2 08:38:25

益阳商标注册撤销的原因,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那么益阳商标注册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益阳商标注册撤销的原因商标撤销的原因一: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益阳商标注册撤销的原因二: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它为工业产品生产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都位于商品的表面和包装上,都由特定的图形构成,都对商品的外观起装潢作用;商标获得专用权后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的范围。 因此大部分人并不清楚它们有何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在法律上有着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概念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是着眼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一种产品装饰或艺术性的外形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它强调的是这种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上,外观设计专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是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商标则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是一个具体的区别产品的标志图案。根本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形状和结构,并且是以文字为主体,具有显著性,不一定必须有美感,但必须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没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第二,程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时或者专利权获准后提出早于该项专利而公开使用的证据,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会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有权、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严格。

  第三,保护期效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不可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第四,保护范围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较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比较宽,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还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第五,受法律保护条件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须经过实质审查,但须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才由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要几个月就能批准。商标则须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批准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目前有近3年的核准其和3个月的异议期,相比较而言,商标权的获得要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在程序上更为复杂。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第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根据商标注册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据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为办案商标树勇许可合同不之情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收到保护。

比如,甲和乙签订和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树勇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甲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与乙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版权所有:益阳顺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